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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改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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