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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也有土地承包权

第一,强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增加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并明确保护土地经营权的合法地位。

该法第九条是新增加的,即“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此外,第十条又明确了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保护家庭成员的平等经营权,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农村妇女的利益是一项重大利好。

该法第十六条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即“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经营权证书应当将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明确了承包农户进城落户之后,可以流转土地。

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明确了土地经营权转让、互换、流转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和互换,并且应当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明确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破坏生态环境、农业生产综合能力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六十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进行土地流转、互换、转让,否则无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六十五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等,需要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保护耕地的法律地位,确保土地用于农业建设。

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需要进行赔偿。

第六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对于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


知识跟踪——《土地承包法》中的“发包方”是谁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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