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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国考法律常识统计表可以看出,法律常识为必考内容,题量约在2题左右。法律常识考试有如下特点:

一是重点考试内容;二是法律法规多,不容易把握重点,考点较分散,考点较多;三是互动性强,容易理解掌握。这部份内容必须复习,争取全对。

公务员考试为什么要考法律知识?需要掌握那些法律常识?

作为公务员来讲,尤其行政执法人员,他主要任务就是履行法定的职责,因此必须要求他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知道他履行的是哪些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还有哪些约束、哪些规范、哪些程序。

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刑法、法理学是公务人员最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二、备考途径

考生不需要做到面面俱到,所有法律都复习一遍,不可能也没必要。本系统通过几个途径来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重点突出,心无旁骛,备考重点法律(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刑法、法理学)知识及必考题、练习题。别的法律不要分心训练。

第二、本系统法律常识章节设置热点法律,根据政府当前重点强调政策,做必要补充训练。如:当前形势下,新修订《宪法》应该作为备考重点。

第三、本系统在首页时事政治环节,会有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整理,请注意记忆。

三、重点法律介绍

1、宪法是基本大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最高法律。

2、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民事特别法(单行法)。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在民事特别法与民事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冲突的前提下,具体适用中采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

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法理学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5、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

四、备考方法

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只考查法律知识,一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可能会感觉比较头疼,这么大篇幅的法律知识该如何在短时间内娴熟掌握呢。其实恰恰相反,过于担心是大可不必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对于考生其实是一次轻快的调整。这是应为:

1.考察范围缩小到法律知识,能使考生的复习方向更为明确和具体。比如科技知识,实际上你现在准备,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里准备,就如大海捞针,而法律知识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准确把握知识点的。

2.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公务员考试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从专业深度上不会太深,考察的目的来说,主要围绕与公务员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只考查这几部分知识里面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比如《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

3.再者,这些具体的法律知识对于我们将来走上公务员岗位之后的实际工作来说也更有实际意义。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律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在复习阶段。由于大家已经认真学习过考试材料,所以强化复习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即记清基本概念、掌握基本原理、熟悉现行法条和学会简单应用。通过必做题和练习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一)记牢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是法律的组成细胞,是学好、复习好法律知识的基石。如果不能准确地弄清其含义,就无法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原理和国家立法的精神,更不能准确地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牢记基本概念,要注意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牢记学习材料给概念下的定义;二是注意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二)掌握基本原理

基本原理,是法律知识体系活的灵魂和精髓,离开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就成为了一些豪不相干零件。基本原理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意义十分重大,不懂原理就不能对所学知识逐类盘通,所学到的知识就是死路的。当遇到没有记牢的问题就没有办法通过分析理解来进行回答。

(三)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法律、法规的数量十分多,非数日之功所能掌握,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有效。作为应考者在准备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必须认真熟悉如下几个法律:

  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

(四)学会简单应用

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在于应用法律知识解决我们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法律贵在实践、贵在应用,如在考试中的案例题,就是专门考查应考者应用法律条文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一种综合应用类的题型。在准备应考时,用于训练的案例一般比较简单的,不会出现分歧意见的,这样考试时才能有统一答案;那些有较大分歧、十分复杂的案例,很难得出大家都信服的答案,考试中一般不会涉及。

(五)复习步骤与考试的对应关系

上面所介绍的复习步骤,与考试题型之间有一定的直接对应关系,即每一个复习步骤都是针对一种或几种考试题型进行的。例如:记牢基本概念,目的是应付名词解释题和定义判断题

(六)如何抓住重点

任何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重点问题,但公务员考试由于采用题库方式命题和标准化的考核方式,所以涉及面较广,覆盖了各章节。如果只从考试的角度看,理论界公认的重点问题都会在题库之中,但不一定就会在本次考试中出现,所以抓重点就是要抓各章节中所提示的标题和法律条文。在抓重点时,还要注意:法律条文比理论重要;中国的制度比外国的制度重要;已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尚无法律的内容重要;无争论的问题比有争论的问题重要;有多种观点的问题以教材的观点为准。

 五、速记篇

不少法律常识中可考的知识项较多,如果不掌握一种行之有效的记忆方法,将很难识记。科学实验表明,趣味式的记忆会使记忆效果显著增强。因此,本篇针对部分难以识记的法律常识分类总结了相应的快速记忆口诀,通过趣味串联的形式,帮助大家短期复习。另外,对于文中用波浪线标出的内容应重点关注。

国家赔偿法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气:音通“器修,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流:音通翻留”,违法拘留的;

(3)致:音通“制”,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4)劲:音通“禁”,非法拘禁的;

(5)打: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哆:音通“夺”,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7)嗦:音通“唆”,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8)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记忆口诀:气流致他劲打哆嗦。(寒冷气流致使他使劲打哆嗦)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指:音通“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2)征: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摊派费用);

(3)伐:音通“罚”,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他: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记忆口诀:指他征伐。(指派他前去征伐敌人)

3.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自己: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2)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3)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忆口诀:他自己的个人行为。

民事诉讼法

1.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外:重大涉外案件;

(2)高: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记忆口诀1:外高大。(老外一般很高大)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

(1)商:商标权纠纷案件;

(2)专、;专利权纠纷案件;

(3)著:著作权纠纷案件。

【注意】

(1)对于商标权纠纷案件,高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2)对于著作权纠纷棠件,高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记忆口诀2:商专著。(一部描写商战的专著)

2.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2)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①贤:音通“险”,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②婿:音通“恤”,追索抚恤金的;

③筹:音通“酬”,追索劳动报酬的;

④款: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

⑤请:音通“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⑥御:音通“育”,追索抚育费的;

⑦医:追索医疗费用的;

⑧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⑨赡:追索赡养费的;

⑩养:追索扶养费的。

记忆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你的好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

3.中止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能: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抗: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3)枉:音通“亡”,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悬否参加诉讼的;

(4)法: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审: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他: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记忆口诀:他能抗枉法审。(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地审判案件)

4.间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1)不宜: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重:发回重审的;

(3)特别: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4)堕:音通“多”,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落: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记忆口诀:不宜重特别堕落。(不适宜重新特别堕落)

刑事诉讼法

1.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①侮:侮辱、诽诱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虐:虐待案;

③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④侵:侵占案。

记忆口诀: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应去法院提告诉,出了人命找公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韵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①伤:故意伤害案;

②遗:遗弃案;

③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④宅:非法侵入住宅案;

⑤信:侵犯通信自由案;

⑥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婚:重婚案;

⑧三年下: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对被告

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记忆口诀:一个受伤的被遗弃的伪军,在住宅里捡到一封信,说:知识的妻子因重婚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1.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记忆口诀:国安与恐怖,无期与死刑,得由中院管。

行政诉讼法

1.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①英:音通“营”,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②法:音通“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俘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③制: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不服的;

④护: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

⑤发:对应发给自己的许可证和执照未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雾:音通“务”,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⑦抚恤: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⑧他: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记忆口诀:英法制护发雾抚恤他。(拿英法联合生产的护发雾剂抚恤他)

(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终: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归:音通“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国: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④内:机关内部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

记忆口诀1:终归国内。(终于回到了国内)

⑤应:音通“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

影响的行为;

⑥只:音通“指”,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⑦调:调解行为;

⑧回: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⑨全:音通“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⑩才:音通“裁”,法徉规定的仲裁行为。、

记忆口诀2:应只调回全才。(应该只把全才类人物调回来)

2.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二审行政案件:

(1)大: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海:海关处理的案件;。

(3)不:音通“部”j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5)砖:音通“专”,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_

记忆口诀1:大海不省砖。(要填平大海,不能省砖)

其中,“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

(1)先:音通“县”,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

(2)攻:音通“共”,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外:重涉外或者涉及港台的案件;

(4)他: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记忆口诀2:他先攻外。(准备考试他先攻克外语)

3.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不: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便:音通“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3)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4)他: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记忆口诀:不便理他。

4.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代: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被: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3)法:音通“范””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4)院:音通“原”,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5)重复: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6)撤回: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7)两袋:“袋”音通“代”,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8)复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9)契:音通“期”,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10)书:音通“束”,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他: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记忆口诀:代他被法院重复撤回两袋复议契书。

5.再审时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请: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2)避: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3)开: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4)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船:音通“传”,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6)他: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记忆口诀:请他避开漏船。(请他避开已经漏水的船)

劳动合同法

1.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变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重整: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3)困难: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情况: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向无法履行的。

记忆口诀:情况变更,重整困难。(情况发生变更,重整就变得困难)

【注意】

(1)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女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患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4)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非工伤:非困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丧失: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15加5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记忆口诀:女工患病,检查诊断非工伤,丧失15加5年。(女职工患病,经检查诊断,不是工伤,丧失了15加5年的机会)

仲裁法

1.仲裁协议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弄:音通“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2)破:音通“迫”,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3)饭:音通“范”,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4)未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记忆口诀:弄破饭未补。(弄了难吃的饭菜却不补救)

六、“易淆”和“错记”知识点

1.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意、即遂

小潘和西门共同策划毒死大郎,她们就要先准备毒药,这个过程就叫犯罪预备。

如果在放毒之前金莲心软放弃了,这个就叫预备阶段的中止

如果放毒之前她被武松发现了,这个就叫预备

如果放毒后她心软把毒撤走,这个叫实行阶段的中止

如果放毒后被人发现倒掉毒药或者大郎没喝,这个就叫未隧

如果放毒这个行为只有金莲一个人实施,西门一样要既隧,哪怕他不是亲自下毒的那个人,

因为他们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

所以:我们能得出的结论就是,预备阶段可能有中止和预备两种形态,实行阶段可能有中止和未隧两种形态,中止在预备和实行阶段都可能出现,预备只能在预备阶段出现,未隧只能在实行阶段出现。

预备与未遂的区别是是否进入实施阶段。未遂欲而不能,中止能而不欲。预备与中止区别是是否主动停止。犯意与预备区别是犯意对现实无威胁。

但是有例外,爆炸罪是危险犯,危险犯不要求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的要件。点燃导火线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所以是犯罪既遂。

2.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调任是机关与非机关间的调动,公务员身份随出入而失得。

转任是机关内、间的调动。

挂职煅煤炼是机关间、内、机关与非机关的交流,但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只能是机关内调出。

3.公务员奖励、处分

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二等、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期:警告 6 月,记过 12 月,记大过 18 月,降级撤职 24 月,期间不得升工资档次,(警告除外),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5紧急避险、假想避险、避险过当、避险不适时、故意犯罪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没有其他合法方法,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来源本身,但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保护财产,不允许牲他人重大财产来保护自己较少财产。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故意引起危险后避险属故意犯罪。

6、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重大责任事故、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不作为。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乱作为。

徇私枉法必须是公检法在刑事案件中,是使无罪受追诉、使有罪不受追诉。是故意违背事实或法律作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在法院审判工作人员或主管,民事行政审判活动。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过程中,主体也不是国家公务人员。

例:哪个是徇私枉法罪?

A.某看守所警察甲利用值班之机,徇私情故意放跑因受贿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

B.某法院法官乙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

情节严重

C.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查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

证据

D.警察丁为使其仇人王某受刑事追究,捏造王某犯罪的事实,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王

某被无辜羁押 100 天

析:A 不是违背事实或法律作枉法裁判,而是直接放了。B是行政案件。D捏造事实,而不

是故意违背事实或法律作枉法裁判。

7、犯罪数额、年龄、时间

贪污为 5000,巨额财产不明为 30 万,敲诈勒索以 1000 元为起点,抽奖金额不得 5000 元。

法定退休年龄为一男 60 女 55,不得招未满 16 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为 16-18 周岁。

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就有。民事行为能力10岁前无,10至18限制行为能力。18后为完全行为能力。但是 16-18 靠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完全行为能力。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为 14 以下,14-16 相对刑事责任人(杀人、强奸、抢劫、贩毒、投毒、放火、爆炸、故意伤人致重伤)、16以上完全刑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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